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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恩面面观         ★★★ 【字体:
救恩面面观
作者:郑国治    文章来源:郑国治牧师授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5-4    



第十三章 律法与救恩

律法注重道德律,要人遵行;救恩注重生命律,要人相信。律法审判人的罪,结局就是死;救恩是赦免人的罪,结果是得永生。

一、律法是甚么

圣经所说的律法,指人对神应尽的本份而言,像“十诫”(出20:1-17),前四条诫命是对神的,后六条诫命则是对人的。还有“律例”对公民与社会的义务(出21:1-23:9);“典章”则是礼仪上的律法,含有宗教的规条;“诫命”犹如上级权威颁布的命令。这些名词与用法有时可混合使用,不一定有严格的划分。神的律法是要人去遵守,所以“遵守耶和华你神所吩咐的,照着摩西律法上所写的行主的道,谨守他的律例、诫命、典章、法度。”(王上 2:3)

本文仅阐释律法与救恩互动的关系,不谈旧约繁琐的典章与诫命的内容。律法既然是出于神的吩咐,而神本是良善、圣洁、公义的,所以祂吩咐的“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 7:12)这与神的属性有关;救恩却与神的生命有关,神要人与祂联合,领受属灵超越的生命。

诗人戴维说:“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诗 19:7-8)在此不仅提到律法是甚么,并且提到律法的功用。“全备”即“完全”,能改变人的生命,能苏醒人的灵魂;能照亮生命并引导人;能给人正确的指示,使人遵行神的命令,活出神所喜悦的生活。

二、律法的功用

人有过犯所以才需要律法;人犯罪所以神用律法来规范人。律法是叫人行义,不是要人犯罪。保罗阐释说:“这样说来,律法是为甚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加 3:19)律法不过规划出一个界线,叫人知罪,而不要再犯罪;律法本身不能给人能力胜过罪。所以要“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指基督将要来完成救恩。在此“中保”指摩西,藉天使传律法(徒7:53;来2:2);而新约是耶稣道成肉身,祂是神而人,远比天使高贵。耶稣是神与人之间更美之约的中保(提前2:5;来7:22,8:6)。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律法既不能叫罪人称义(得救),也不能叫信徒成圣。但救恩却因基督受律法的咒诅,就赎出信徒脱离律法的咒诅与辖制,而靠圣灵成圣。正如经上所记:“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基督既为我们受(原文是成)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加 3:10-14)

行律法不是得救的条件,更何况人不能守住全律法。凡以律法为本的,就是欠了行律法的债。靠行为称义是以“律法为本”;因信称义的救恩是以“基督为本”。旧约先知哈巴谷提到“义人因信得生”(哈2:4)。律法是以“行”为原则;救恩是以“信”为原则,两者有很大的差距。前者以“人”为本;后者以“神”为本。行律法的人,靠自己承担罪的咒诅,根本没有救恩;信靠基督者,却由基督承担了我们罪的咒诅,因此我们得着救恩。亚伯拉罕信神,神就算他为义(罗4:3;雅2:23),他是因信称义,不是靠行为称义。“因信称义”的原则,使救恩也临到外邦人,以致因信得着了所应许的圣灵。所以凡重生的人就有圣灵的内住。

神以律法作为义的工具,明确的教导祂的子民何为罪,叫他们知罪、恨罪、离罪以及认识罪可怕的结局。神因基督的救恩完成义的要求,使凡信祂的知道自己罪得赦免,并且得永生。“这样,我们可说甚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罗 7:7-14)人死不是因律法,而是因罪,因为罪的工价就是死(罗3:23)。律法是圣洁的;人是污秽的。律法是属灵的;人是属肉体的。律法是制行公义的工具,叫人真知道甚么是罪。人若要从罪的奴隶中被释放出来,就必须透过基督的救恩。

律法对罪要审判,以表明神的圣洁与威严;救恩对罪要赦免,以表明神慈爱的拯救。神公义的属性从律法里表明出来,所以神不能把有罪的当作无罪。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既然知罪就要认罪,受神公义的审判。人因有罪性,不能靠行为在神面前称义。“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 3:19-20)更何况人不能守住全律法。“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 2:10)

既然如此,人在律法之前是毫无指望?也不尽然,因为神为我们开了救恩之路,借着基督生命的大能,使我们在两律交战时,能脱离肉体犯罪的律,而顺服圣灵的律。保罗说:“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罗 7:24-25)生命圣灵的律,胜过罪与死的律,因为救恩越律法。

三、律法引进救恩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加 3:23-26)

“训蒙的师傅”,古时希腊与罗马帝国时代,在家中负责管教照顾儿童教育的奴仆;有如现代的“家庭老师”,负责儿童教育与道德的栽培,这有律法的地位。照样,旧约时代,律法只预言基督的救恩,所以是引人到基督那里。直到基督降生,在十字架上完成救赎的工作,我们因信就成为神的儿女(罗8:14-17;加4:1-7)。儿子的身份高于“奴仆”的地位,因儿子承受父亲一切的产业与权利。圣经说:“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律法原来一无所成),就引进了更美的指望;靠这指望,我们便可以进到神面前。”(来 7:18-19)“先前的条例”指律法,律法要人循规道矩,但人是软弱的,竟一无所成;律法只有献祭的礼仪,不能将人带到神面前。所以就引进了更美的指望,而“这指望”就是指基督,借着祂的救恩,人可以直接到神面前。

人得救恩领受圣灵是因信基督,不是因行律法,因律法不能叫人受圣灵。律法注重外在的行为;圣灵注重内心的改变。所以保罗说:“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加 3:2-3)人的肉体不能成就属灵的事,惟有听信福音才能蒙圣灵之福。

律法乃是外在的,刻在石版上(或以文字记载),要人的努力遵守。“耶和华对摩西说:『你上山到我这里来,住在这里,我要将石版并我所写的律法和诫命赐给你,使你可以教训百姓。』”(出 24:12)救恩乃是借着圣灵的大能,将律法写在心版上,叫人从心里遵行神的旨意。“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耶 31:33;来 8:10)律法刻在石版上是外在有形的,写在心版上是内在无形的,而且因圣灵的工作,新约的律法已是生命化,使我们从内心彰显出来。律法本身虽不能给人新生命,但却引人归向基督而得救恩。

四、律法的总结

“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罗 10:4)

“总结”就是达到最终的目标。基督满足了旧约律法一切的要求,并且成全了律法。律法要求人行出义来,基督就是义者;律法对罪的审判是死,基督在十字架上替罪人死。甚至旧约律法的献祭赎罪,基督都完全成全了。所以祂是律法的总结。律法不能叫人得着义,基督却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救恩是以基督为根基,是超越律法的。保罗说:“你们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称义的事上,信靠这人,就都得称义了,”(徒 13:39)

在律法之下,神要人行出义来;在救恩之下,神将义赐给人。“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 8:3-4)“成为罪身的形状”不是成为有罪性的人,而是为罪人的缘故,成为罪身的形状,好担当人的罪。基督是神而人,祂与神同质、同权、同尊、同荣、同在、同管、同能、同创、同知、同恒。祂既无罪性,也无罪行;祂才有资格无瑕无疵的献给神,成为永远有效的赎罪祭。祂道成肉身,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救恩成就在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一个人信主得救之后,祂就属于救主的,并脱离罪的权势,因此“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 6:14)在恩典之下,即在基督里蒙恩称义。

基督徒得救之后,不可继续犯罪,也不可故意犯罪,叫恩典显多。“我小子们哪,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是要叫你们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约一 2:1-2)“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挽回神公义忿怒的审判,因基督遮盖了我们的罪。基督“总结”了律法的要求。因为救恩不是废弃神的律法,乃是成全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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