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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 安 县 基 督 教 协 会 章 程 | |||||
作者:惠安两会 文章来源:惠安两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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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 安 县 基 督 教 协 会 章 程 (2008年1月15日第六次代表大会 )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惠安县基督教协会(简称“惠安基协”)。 第二条:本会是惠安县基督教的全县性教务组织。其宗旨与任务是:团结全县所有信奉上帝,承认耶稣基督为救主的基督徒,在圣灵的带领下,遵照圣经,同心协力,按“自治、自养、自传”原则办好惠安教会。 第三条:本会高举耶稣基督和他的十字架,联合全县各地教会连于元首基督,共同发扬基督肢体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体,为主的福音作美好的见证,为全县各地教会在圣工上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会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在众肢体间的关系上“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凡加入本协会的各教派应自觉遵守本会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各教派的重大事务应事先向本会通报,如:建堂、各种培训、传道人调动、神学生就读及分配等。各教派的堂会、传道人、堂委应自觉参加本会举行的会议,上缴会费,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督促。 第五条:本县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机构。本会与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规定期内与该会召开县基督教代表会议,必要时本会与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第六条:本会委员会,由县基督教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届全县代表会议止,连选得连任。 第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总干事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均由全体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五年,连选得连任,最多任期不超过二任。 第八条:本会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于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会务。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委员会提名增补或罢免委员。 第九条: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经常委会通过任命。总干事和副总干事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会务。本会可按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县基督教协会代表会,第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和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本会体体委员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本会常务委员会议每二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一条: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 第十二条:本会址设于城关惠邑教堂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2008年1月县基督教第六届代表大会议通过施行,修改时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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