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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安县基督教会财经管理规定 | |||||
作者:惠安两会 文章来源:惠安两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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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基督教会财经管理规定 (惠安县基督教两会第六届代表会) 为规范教会财经管理,使教会的财经工作更好地为福音事工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县两会财经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1款 县两会财经委员会是县两会设立主管全县教会财务工作的管理机构。隶属县基督教两会。 第2款 财经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常委会提名任命。任期与县两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3款 财经委员会的职责是: 1、检查全县教会的财务工作。 2、制定、贯彻财经管理制度。 3、为堂会培养财务人员 4、协助堂会解决存在的财务问题。 第二条:堂会财务组的组成和职责 第1款 各堂堂委会应设立财务组,负责管理本堂的财务工作,隶属堂委会。 第2款 财务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成员须由堂委会推选的堂委担任,组长由堂委会从教牧人员和堂委主任中推选。 第3款 财务组的职责是: 1、执行堂委会会议决定的有关财经事宜。 2、负责审批权限内的财经收支工作。 3、向堂会和上级两会汇报财务情况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出纳、会计的条件 第1款 本人是堂委。 第2款 有一定的财经基础知识。 第3款 与人经济来往清楚。 第4款 长年在家。 第5款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6款 传道人不能担任本堂的出纳、会计,但执行监督权。 第四条:出纳的职责 第1款 按规定办理报销单据。 第2款 收付保管教会资金。 第3款 结算作帐(应日清月结)。 第4款 送交帐目给会计审核。 第五条:会计的职责 第1款 设置会计帐簿(明细帐、总帐),编制会计报表。 第2款 审核出纳缴交的帐目。 第3款 监督财务收支。 第4款 保管会计档案。 第六条:现金管理 第1款 教会现金管理应实行钱帐分管原则。出纳管钱,会计管帐。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2款 教会所有的现金收入教应开具正式的教会专用收据,必须当天入帐,及时送存银行。不能存入的外币要提请堂委会研究处理。 第3款 出纳必须严格遵照堂委会议的决定和教会规定收付款项。无权擅自支付和拒付。 第4款 在办理现金付款前,出纳必须认真复核现金付款凭证,对付款内容符合规定、凭证填写正确、手续完整的付据,才能以据付款。 第5款 付款时,出纳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款项、签收。收入现金应检查真伪,并当面点清。 第6款 库存现金限额一般在1000元,最高限额3000元,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主动及时送存银行。 第7款 堂会的公款必须以教会名称存入国立银行。若以个人名称开户,存折由出纳保管,财务组长留印鉴或密码,会计监帐。 第8款 堂会公款不得出借、挪用,特殊情况需借给兄弟堂会,须由堂委会议批准。违反规定擅自出借、挪用者,要自负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七条:会计凭证的审核 第1款 出纳、会计必须以经办人缴交的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和审批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2款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人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人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人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八条:帐簿的启用和更换 第1款 在帐簿启用时,应该在帐簿的封面上写明帐簿名称,并在扉页上填写:帐簿名称、堂会名称、启用日期、帐簿编号、共计页数、记帐人姓名、主管人姓名等,并加盖出纳、会计、主管人印章和堂会公章。 第2款 在启用更换的新帐簿时,应直接将旧帐的余额转入新帐本,在新的帐本第一行的“摘要”栏中注明“上期余额”。在过帐后,还要编制会计分录。 第九条:记帐的规则 第1款 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第2款 记帐要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要工整,易于辩认。 第3款 各帐页应按编号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也不得隔空行,注明作废,更正人还在更正处盖章。 第4款 一张帐页登记完毕时,应在最后一行摘要栏注明“转次页”,结出本页余额,并将会计数记入次页的第一行,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 第5款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帐人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十条:单据的处理 第1款 只有会计、出纳、堂会同时盖章的两会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才能作为堂会记录货币资金收入的正式收据。 第2款 手续完整的报销单据须有经办人、验收证明人、审批人(本堂主任牧师或传道)的签名。 第3款 印定编号的联式专用收据,在需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章,并连同存根的其它各联全部保存,不得随意撕毁。 第4款 空白的专用收据(即未填制的收据)应由专人保管,要建立“空白收据登记簿”,领用收据时,领用人应在登记簿上填写领用收据的日期、堂会、起始号码,并签名,收据用完后,要及时核销。 第十一条:财经开支及审批权限 第1款 开支数目在200元以下的,由教会各事工组或教牧人员酌情决定。 第2款 开支数目500元的(大堂可放宽到1000元),由财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3款 开支数目1000元以上的(大堂可放宽在2000元以上),须经堂委会集体决议。 第4款 经常性开支;系指工资、水电、燃料、文具用品等开支,由出纳按手续自行处理。 第5款 特种开支:500-1000元以上系指慰问、补助等开支,要通过堂委会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财务核算和公布 第1款 每月终了后的三天内,出纳应将上月的全部收付凭据逐一记入出纳帐册,并对上个月教会的财务进行结算。 第2款 在出纳结帐后的三天内,出纳应把上月教会财务结算报表及会计凭据,一齐送交会计核算。 第3款 财务组每月应定期向堂委会汇报收支情况,并解答提出的质询事项;每季度定期填报财务报表(两会制定的),向县两会财经委员会汇报和向会众张贴公布,年终要附送资产债表。 第4款 会计科目由县两会设置印发。 第5款 会计的年度自公历 第6款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三条:财务检查 第1款 会计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审查。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立即报请堂委会查明处理。 第2款 每季度财务组应组织全体成员进行会 第3款 堂委会每年应定期组织非财经组的堂委,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4款 县两会财经委员会每年底应对全县所有堂点及县两会的财务进行全面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书面报请两会审核和向全县教会通报。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 第1款 堂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应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订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2款 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毁损、丢失,以备查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县两会制定。未经两会批准,会计不得移交、销毁。 第十五条:离职、移交 第1款 会计、出纳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由堂会监交,必要时县两会可派人会同监交。 第2款 帐簿移交,应在帐簿的应用表上明确记录交接日期、交接人、监交人的姓名及有关事宜,同时需加盖交接人、监交人的印章和堂会公章。 第3款 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当办理如下交接手续。 1、移交会计档案者,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逐项交接,并由堂会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奉献箱和奉献 第1款 堂委会应推选3名堂委,负责奉献箱的开、关及奉献款的清点工作,并设专人管理锁匙。 第2款 当天奉献应当天清点,开奉献箱时,至少应有3人在场,当面点清款项后,奉献款应立即缴交出纳,出纳须当场开具正式专用收据。 第3款 对直接交款的记名或隐名奉献的款项,出纳必须开具正式专用收据,给奉献人或托捐人。 第4款 在检点奉献款时,未入帐的奉献款不能提取用于支付。 第十七条:堂会财物保管 第1款 保管:由堂会推选一至二人堂委组成。保管员必须爱护公物、认真管理。 第2款 教会所有财物(除易损耗品外)都要登记造册;每年全面清点一次。 第3款 教会财物一般不得外借,因特殊原因借出的要办理借据,并由主管审批签注。归还时应认真验收,损坏或遗失要按价赔偿。 第十八条:修建组和基建资金的管理 第1款 修建组:由堂委会推选组长一人(堂委)、组员若干人和技术顾问1至2人(特邀信徒)组成。 第2款 修建、新建的项目、设计方案,对外签定的合同,须经堂委会通过。 第3款 基建资金要设专帐专项管理,严格资金支付,待基建结束后,结清帐目,转入固定资产支出科目。 第4款 教会房地产产权的归属、转换、出让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堂委会决议后报县两会审批才能生效。任何人不得越权处理,否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县两会会费和捐款的缴交 第1款 各堂会(聚会点)应在每年三月份前向县两会缴交会费,(每年大堂1000-1500元,中堂600-800元,小堂200-300元,聚会点50-100元),作县两会活动经费。 第2款 其它捐献款(如市两会会费、神学捐、救灾捐等)应在认捐后一星期内如数汇寄收款单位或由县两会转交。 第二十条:对经县两会和堂会调查证实严重违反教会财经管理制度造成教会经济损失者,须追究本人经济法律责任,并给予罢免。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归属县两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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